重庆三峡职业学院2018届学生‘专升本’选拔考试
工作方案
根据《2018年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工作实施方案》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学发〔2018〕1号)以及《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8〕16号)、《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8〕29号)文件要求,按照全市2018年普通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暨专升本工作会议精神,学院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我院2018届学生‘专升本’考试工作方案。
一、选拔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建宏
副组长:熊江、黄莉
二、选拔考试工作人员
柯伟,各教学系教学干事、学工干事、2018届学生辅导员
三、考务办公室
常设工作点: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生处(办公地点:农林楼101室)
临时工作点: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金龙校区),重庆市万州区金龙开发区平湖路88号(4月14日-4月15日)
四、考前事项
1、组织学生网上报名(3月9日00:00时-3月16日24:00时)
2、考生回校院校确认(3月15日至3月22日18:00时,不含周末。)
3、考生回校领取准考证(4月12日至4月13日,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4、组织考生考前学习并周知考前注意事项(4月12日-4月13日,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内容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5、考生应至少在考试前一天自行前往考点,熟悉考点及考场所在具体位置,了解、掌握乘车路线、乘车用时等情况,避免耽误考试。
五、考试组织
1、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日期 时间 |
4月 14日 |
4月 15日 |
9:00 -11:00 |
大学语文 高等数学 |
大学英语 |
14:30-16:30 |
计算机基础 |
|
2、考试地点
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金龙校区),重庆市万州区金龙开发区平湖路88号。
3、交通出行安排
考生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
(1)城市公交车
①学校出发:乘坐15路公交车到沙龙路慈云寺站下车,然后到马路对面公交站坐到九池、金龙公园方向的中巴车,在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下。
②市区出发:商贸城公交站乘坐前往九池或金龙公园方向的公交车、中巴车在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下。
(2)出租车(不堵车的前提下,学院出发单程费用30元左右。)
(3)滴滴快车(不堵车的前提下,学院出发单程费用30元左右。)
六、成绩公布与查询
2018年5月上旬,市教育考试院公布成绩后,考生可在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网址: http://www.cqksy.cn/)普通高校“专升本”网上报名系统中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若考生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凭本人《准考证》或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由市教委审定、市教育考试院公布)内,到专升本考试确认点登记查分。查分只涉及有无答题卡扫描质量问题、有无漏评或有无漏统得分等情况,不涉及评判宽严尺度。查分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查分结果由考生所在院校通知考生本人。
七、志愿填报
2018年5月上旬(具体时间待定),考生回校填报志愿。达到全市相应专业类别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在公布的全市高校拟接收普通“专升本”学生的对口或相近本科专业中填报两个学校及专业志愿,并明确是否服从所报学校校内或全市调配(详见《2018年普通高职(专科)学生“专升本”申请推荐及考试报名和志愿填报表》)。
八、选拔学校考核考查
2018年5月上中旬(具体时间由选拔学校确定),选拔学校,尤其是技术技能要求较高的学校,要求加强对接收学生专业基础、技术技能和综合素质考核考查时,考生要按照选拔学校要求参加相应科目的考核考查,考核考查成绩计入总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具体考核考查办法及占总成绩的比例由选拔学校规定(选拔学校将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和对外公布)。
九、预录和公示
2018年5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待定),选拔学校根据考生统考成绩、学校考核考查情况、平时成绩及表现,综合考虑,择优预录。预录时,按学生第一志愿学校专业及调剂、第二志愿学校专业及调剂、全市调剂的顺序,由选拔学校择优预录。今年的预录工作仍在线下进行,相关要求与2017年相同,即仍在线下按分散预录和集中预录两种方式进行,分散预录由选拔学校组织实施,集中预录主要针对全市调剂,由市教委统一组织实施。预录学生名单由选拔学校和本校分别在所在学校官网和主要公示栏内公示。
十、正式录取
2018年6月上中旬(具体时间待定),市教委下发备案文件,同时,向学生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十一、其他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生处。未尽事宜,请咨询学生处柯老师,咨询电话:023-58800256;023-58800221。
附件1:《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校专升本送考院校及考点对应表》
附件2:《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规则》
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附件4:《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必读》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生处
2018年3月27日
附件1:
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校专升本
送考院校及考点对应表
院校代码 |
送考院校名称 |
考点代码 |
12607 |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04 |
14069 |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
14246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
14368 |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 |
10637 |
重庆师范大学 |
10 |
12820 |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 |
14009 |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10618 |
重庆交通大学 |
06 |
10631 |
重庆医科大学 |
11848 |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
12608 |
重庆工程学院 |
14183 |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
14367 |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
14482 |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
10870 |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
13 |
12754 |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
14315 |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
14237 |
重庆电讯职业学院 |
14 |
14238 |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
14267 |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 |
14366 |
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
|
|
|
12756 |
重庆传媒职业学院 |
15 |
13548 |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
13589 |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
13591 |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
13627 |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 |
13968 |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
12616 |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
18 |
13734 |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
13735 |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
14128 |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
14173 |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
14369 |
重庆电信职业学院 |
12606 |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22 |
14316 |
重庆旅游职业学院 |
35 |
14370 |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 |
12605 |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
40 |
12755 |
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
14008 |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14365 |
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
14428 |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14491 |
重庆科技职业学院 |
备注:万州区所有参考学生均在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参加考试,地点:重庆市万州区金龙开发区平湖路88号
附件2:
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规则
考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只能携带全市统一规定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不准携带书包、文具盒、各种自备“垫板”和任何书籍、报纸、纸张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桌上指定位置以备查验。
五、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试卷识别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导致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或请求更换试卷(答题卡);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八、各科试卷(答题卡)在考试结束前均为机密级材料,若向外泄露,将追究法律责任。
九、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大学英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停止进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前离场的考生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禁止在考点内使用通讯工具,离场后不得在考点内徘徊逗留。
十、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考试的,可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经同意后方可离场。
十一、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按照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三、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教育部第33号令)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附件4:
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必读
1.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地点验证进入考场。
2.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将有通讯、计算、存贮功能的电子设备及手表存放到规定地方,考点将在考生进场(或出场)时用金属探测器检查。
3.进场时间:上午8:30、下午14:00;开考后,迟到15分钟(含)以上者不得入场(特别提醒:《大学英语》考试停止进场时间为8:45,在此时间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4.准确填写考生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字迹清晰工整。答题卷的缺考标记由监考老师填写,切莫误涂,考生禁填。
5.必备文具:2B铅笔用于填涂答题卡,0.5mm黑色签字笔用于书写答卷。
6.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作答。如更正范围超出答题区,应先按答题区大小准备A4纸,将答案答在A4纸上,考试结束时将A4纸粘贴在对应的答题区内。严禁在答题卷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7.作图时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描绘清楚。
8.考生参加听力考试时,不得使用辅助工具(如遇使用助听器必须向考点申报),听力试题为室内播音,考生即时选涂答案。
9.严禁考生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监考员和考生上厕所,特殊情况除外。若考生急需如厕,必须接受流动监考员的监视,否则不得入厕;若监考员急需如厕,必须由流动监考员接任本考场的监考。
11. 考试作弊入刑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考试作弊入刑的内容为第二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